第一条  逾期

读者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如读者有逾期未归还图书,图书馆将暂停读者借阅权限,待读者归还逾期图书后,再重新开通借阅权限。

第二条  遗失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总服务台说明并按以下条款办理赔偿手续:

(一)购买新书赔偿,赔偿的新书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同版本图书。

2.新版本图书。

3.不是同一种图书,但主题内容相同,出版(印刷)时间接近,价格不低于丢失图书价格。

赔偿的图书必须整洁、完好,盗版、污损、涂抹者不予接收。

(二)若读者无法购买符合上述条件的图书,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中文图书按出版(印刷)时间计算倍率赔偿。

5年以内者(含5年)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款;5年以上,10年以内者(含10年)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款,10年以上者按图书原价的8倍赔款。

2.外文图书视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偿:

影印复制交流版,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3~5倍赔款,原版图书一律按原价的3倍赔款。

3.成套多卷本图书按下列倍率赔偿:

遗失其中1册,而不能以单册零购者,根据整套图书总价计算每册平均单价,按平均单价的5倍赔偿。

4.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三)已赔偿的图书,在当学期内找到原书且完整无损,读者可持书及赔款收据退回赔款。

(四)其它馆藏资料若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第三条  污损和撕割

借阅之前,图书若存在污损或撕割现象,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若未提前告知工作人员,图书馆将向发现之时最后一次的借阅读者追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批划、涂改、污损、割页、撕扯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20元的赔偿,对图书污损或撕割严重影响阅读者,按图书遗失的赔偿办法赔偿。

第四条  偷窃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按偷窃行为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罚款。

未经允许,将馆藏公共物品(文献除外)带离图书馆,一经发现,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将违规行为报至学校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五条  除上述情况,若违反《读者入馆须知》或因不文明言行给图书馆日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应接受相应处罚。

第六条  对于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或不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含学生馆员)者,图书馆将取消该读者借阅权限并将违规行为报至学生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修正时亦同。